国家司法救助的适用与探索
——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实施为例
作者:陈霞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有的还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国家司法救助是由国家给予当事人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这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笔者拟结合广安区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实际进行分析研究。
一、司法救助改革
2014年可谓司法救助的改革之年,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的内容,《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司法救助也有一些规定,但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司法救助法,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2011年高检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基层检察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实施的过程中问题突显,如:救助范围窄、审批程序复杂、救助周期长、救助金低等问题。2014年初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
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更名为国家司法救助。2014年3月26日,高检院出台《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救助等统一为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制度在检察机关正式确立。
司法救助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将救助范围从刑事案件扩大到民事侵权,即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而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身受到伤害,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也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二是简化救助程序,改变之前递交政法委集中审批、财政部门拨付救助资金的方式,由各地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拨付到政法各单位账户,一旦接到救助金申请,由各单位自行审批拨付,最短7天拨付救助金。三是统一救助标准与当地平均工资“挂钩”,以往个案救助金发放多少无明确规定。现规定,国家司法救助金一般以被救助人住所地的县(市、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总额。个案的具体救助金额,还可综合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适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改革重点在适用与执行。2014年以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具体负责, 控申及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司法救助小组,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党组年度工作计划,站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强化权力救济和促进司法公信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防止司法救助制度被冷落、被边缘化。自国家司法救助实施以来,该院成功对3件3人实施了国家司法救助,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5000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适用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范围,主动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改革重点之一就是将救助对象扩大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前也有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来检察院上访。如观阁镇蒋某因其孙女就医死亡案中,因时隔太久,证据不能补证,纠纷不能通过诉讼解决,虽然了解到蒋某家庭十分困难,但因法无明文规定,也不能对蒋某进行救助。《意见》出台后,广安区检察院便救助一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矛盾化解方面取得了相当好的的效果:2014年,在郭某与谯某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案中,经法院判决由谯某支付郭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费等共6万余元,但郭某一分赔偿都没有得到,郭某因此上访,要求检察院监督。鉴于郭某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广安区检察院遵照改革意见精神,对郭某进行了国家司法救助并将10000元救助金发到了郭某手里,
用郭某的话说:“我想都没有想到有这么好的事,居然检察院主动找到我帮我申请了救助,还给我发了这么多的钱,我孩子的学费不愁了,不用再寄养到别人家里了”并同时表示愿息诉罢访,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二)端口前移,及时救助
广安区检察院针对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只要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可能符合被害人救助条件的,承办部门均应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申审查,以确定是否启动被害人救助程序。对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简化申请程序,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即予以准许。做到“应救尽救”,不让一位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落单”,受理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救助。虽然目前广安区还未实行救助金提前拨付到检察院单位账户,但是广安区检察院实施方式是直接向区政府提请解决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报告,这样也大大减少了审批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目前区院办理的救助案均在一个月内办结,救助金拨付到院后也均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当事人手中,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提高标准,有效救助
基层检察院在实施国家司法救助过程中普遍存在救助金额不高的情况,救助金额多为 5000 元以下的小额救助,救助的救急救难功能没能得到充分发挥。2013年,刘某父亲因交通事故中死亡,刘某相依为命的女儿向广安区检察院提起了救助申请,当时批准救助金为2000元,相对刘某的实际困难,这2000元救助实在是“杯水车薪”,根本达不到救助的实效。意见实施后,广安区检察院多次专题向党政部门领导汇报救助情况, 从根本上解决救助资金金额问题,确保救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如苏某在故意伤害案中死亡,其家属邹某年过七十,生活非常困难,广安区院了解情况后,决定救助邹某并发放了10000元的救助金,该救助案的办理,让邹某感觉到了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抚慰了老人受伤的心,帮助老人解决了实际的生活困难,效果明显。
(四)多种方式,长期救助
广安区检察院建立了救助跟踪档案,在开展救助后,坚持定期回访,了解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活境况。如发现在实施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尤其是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因医疗费用巨大、 陷入生活和医疗困境的特困刑事被害人,积极报请并建议当地政府将其纳入救助范围,协调民政、教育、医疗、 社会保障等部门,帮助解决享受低保、子女学费减免、廉租房、就业、康复治疗等问题,变一时经济救助为长期帮扶救助,实现执法为民与矛盾化解的 “双赢 ”。如在救助某强奸案受害人李某时,虽然为李某申请到了5000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但在回访的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家新增的困难,广安区检察院通过与镇政府和区民政局协调,为李某一家三口申请到农村低保,长期有效地保障李某一家人正常生活开支,李某也因此感受到司法过程中的人情味,并相信司法部门能公正处理自己的案子,不会“诓老百姓”。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探索
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有效地解决了适用中的一些问题,但从广安区检察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过程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并不了解或了解不多,救助申请渠道单一,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社会救助体系未真正建立起来等。针对这些问题,广安区检察院在总结自身办案基础上,积极向其他院学习,探索有效措施,更好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一)加大救助宣传,提高群众主动申请救助意识。 国家司法救助其实也涉及到“案源”的问题,救助首先要解决的是对谁救助。广安区检察院已建立的权利告之制度和控申与侦监、公诉协调机制,比较有效的解决了“案源”的问题,但提高群众主动申请的意识是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方法。该院通过利用举报宣传、法制讲座、散发宣传册、展板等多种形式,利用举报宣传周、宪法日宣传、依法治区宣传等机会适时适地宣传,将救助的对象、救助申请程序、申请应提交的资料等向群众宣传,提高主动提出申请救助的意识,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不因不知救助权而错过救助,同时借助检务公开平台,将在门户网站作为重要的宣传阵地,上挂援助须知,对法律援助范围、形式及申报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
(二)建立救助快速通道,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依托门户网站,建立救助快速通道,解决救助申请最后一公里问题。利用互联网门户网站开通国家司法救助网上申报平台,申请人只要打开广安区检察院外网平台,轻点鼠标,就能实现救助申请。充分运用新浪、腾讯微博等新媒体,积极与公众进行公开互动和私信交流,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信任和了解,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加强内外协调沟通,探索多元救助模式。探索联合救助协作机制,提高救助效率,强化与政法委、法院、公安、教育、卫生、社保、民政等部门建立救助协作机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最大限度地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救助。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联系社区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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