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新闻讯(蒋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为了充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时更新执法理念,在执法思想上与立法精神相一致,提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必须强化四种意识。
一、强化主动意识。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第210条规定,主动发现线索和积极主动行使调查核实权。
二、强化办案的效率意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而这期间案件要经过上下级院之间以及本院控申、案管与民行检察部门之间。与过去相比,办案时限缩短而环节增多,因此必须提高办案效率。
三、强化沟通协调意识。在外部,突出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如在受理环节,当事人如果未能提供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据,向人民法院了解是否属于民诉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对已提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及时掌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在内部,加强与控申、案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保障案件衔接有序,流转顺畅;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协作,把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案件线索、处理结果双向移送机制;加强与侦监、预防部门的协作,把对类案监督、虚假诉讼监督与打击刑事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结合起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容易产生犯罪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建议,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整合资源,形成整体监督合力,扭转民事检察部门因单打独斗出现的监督乏力现象。
四、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实施申请监督权利义务和风险告知、办案过程风险预警评估、结案建议和解等制度,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职失误而导致的矛盾激化,将由此导致的涉检上访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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