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杨开兴)近日,镇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因原告仅以婆媳关系不和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之被告和好意愿强烈,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鲁某某于1995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1996年自愿结婚,后育有二子。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致使李某某与婆婆关系不睦,经常有口舌之争,而丈夫鲁某某总是一声不吭。因此,原告李某某为了家庭生活被迫外出打工,因双方聚少离多,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导致夫妻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2016年6月份,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镇康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且原、被告经相识相恋,婚姻关系存续至今亦长达二十余年,双方先后生育二子,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原告诉称无法与婆婆和睦相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未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认定。原、被告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存有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彼此加强沟通和体谅,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妥善处理好婆媳关系,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为了巩固夫妻感情和家庭的稳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自古婆媳难相处,因婆媳关系紧张起诉离婚的案件也有不少。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法官建议,婆媳之间也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以诚相待,相互包容,不要为生活习惯、生活观念等琐事而心生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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