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左雷)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马丽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5年7月,原告朱某承包了被告齐某、吴某合伙开的洗车中心的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工程总价为428000元,原告需于2015年9月1日完工。后因施工出现问题,导致延期交工,但双方于2015年11月14日签订了装修结算单,约定原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两被告还应支付工程款88000元,并承诺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30日分三次向原告付清。由于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将其起诉至法院。
两被告在庭审中提出,之所以未支付原告工程款是因为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害怕原告拿钱之后就不再负责。原告提交装修结算单中双方约定,该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马丽法官对此进行了法庭释明,如两被告确实认为原告承包装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在保修期内,及时要求原告进行维修,或者两被告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保护自己利益。而本案因双方已经达成的装修结算单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两被告应当按照结算单向原告支付价款。
经马丽法官调解,两被告同意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于2016年11月1日支付68000元。并表示对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另案诉讼。
法官提醒: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主动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依靠自己无法解决,那么就要及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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