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高效受称赞
当事人千里赴疆 法官一日内结案
全民公众讯(王永魁)1月5日,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原告包某诉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16年1月6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圆满地化解了一场矛盾纠纷。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3日,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乔巴特项目部与原告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原告的卡特牌320D型挖掘机进行施工,租金1766元/天。2014年5月31日,卡特牌320D型挖掘机被淹致损,2015年6月3日,车辆修理完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包某车辆停工损失370860元(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按照7个月计算);2、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未正当使用挖掘机,导致挖掘机被淹受损,理应赔偿损失,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各持己见,均不肯退让。
审理中,法官本着“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考虑到被告千里赴疆,从法情理等方面与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亲情般的温暖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当场握手言和。被告已按照协议于1月6日赔偿原告15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法官快速高效结案竖起了大拇指。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